1.适用范围
本协议规定了锅炉炉筒用钢板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标识及质量证明书。本标准适用于19Mn6钢板的生产、检验与验收。
2.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EN 10028-2 压力容器用钢扁平产品 第二部分 规定高温性能的非合金和合金钢板
EN 10029-2010 厚度大于或等于3mm热轧钢板的尺寸、外形、质量的允许偏差
EN 10163-2-2004热轧钢板、扁平钢和型钢表面状态交货条件规范 第二部分 钢板和扁平钢
GB/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
GB/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
GB/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
GB/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
GB/T 4338 金属材料 高温拉伸试验方法
NB/T 47013.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三部分 超声检测
GB/T 247 钢板和钢带检验、包装、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
GB/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(常规法)
GB/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
GB/T 17505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
3、技术要求
3.1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
3.1.1 厚度允许偏差:应符合EN 10029-2010的C级规定。
3.1.2 钢板按理论重量交货,采用公称尺寸,密度为7.85g/cm3。
3.1.3 其它应符合EN 10029-2010之规定。
3.2 化学成分
化学成分(熔炼分析及成品分析)应符合表1之规定。
表1 化学成分
注:Cr+Ni+Cu+Mo≤0.70%。
3.3 冶炼方法
转炉冶炼+炉外精炼及真空处理。
3.4 交货状态
钢板以正火状态交货。
3.5 钢板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
钢板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EN 10029的规定,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EN 10029 C级规定。
3.6 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
3.6.1在交货状态钢板上取样坯进行模拟焊后热处理,模拟焊后热处理制度按表2要求执行,其性能应符合表3、表4的规定。
表2 模拟焊后热处理制度
3.6.2 钢板常温力学及工艺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
表3 常温力学及工艺性能
如果屈服现象不明显,屈服强度取Rp0.2
3.6.3 钢板高温性能要求及试验温度应在合同中注明,高温下拉伸屈服强度Rp0.2应符合表4之规定。当合同未指明试验温度时,试验温度按300℃执行。
表4 高温力学性能
3.7 超声波探伤
钢板厚度大于30mm时,应逐张按NB/T47013.3探伤,合格级别在合同中注明,未注明时合格级别按Ⅲ级执行。
3.8表面质量
钢板表面质量应符合EN 10163-2中质量等级B2的要求,钢板不得有分层。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、结疤、气泡、折叠等缺陷。上述缺陷应予以清理,清理处应圆滑,无棱角,并保证钢板允许的最小厚度。
4、钢板组批、取样及试验方法
4.1 每轧制张为一批,高温拉伸合同未规定时一炉钢为一批。
每批钢材检验取样数量及试验方法按表5的规定。
表5 取样及试验方法
4.2 每批钢板应有供方技术检验部门的质量证明书,需方按本技术协议进行复验。
4.3 钢板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/T17505之规定。
5、检验规则:钢板的检验和验收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,乙方有权按本标准进行验收。
6、包装、标志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:GB/T 247之规定。